首页-商会概况 - 商会章程

商会章程

天津市商业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天津市商业联合会”,英文译名为TIANJIN GENERAL CHAMBER OF COMMERCE,英文缩写为 TGCC。

第二条  本会是天津市商业社会团体的联合组织,是由天津市各类商业行业协会、学会等商业社会团体及商业各行业的骨干企业、相关商业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等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积极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按照国家和天津市有关方针、政策的要求,团结国内外一切力量,发展全市各类社会商业,维护行业权益,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交流,凝聚行业力量,促进行业发展,在政府和商业行业组织、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企业服务,为政府服务,为社会服务。

第四条  本会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天津市民政局。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在天津市和平区。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六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

第七条 本会党组织要积极发挥政治引领、先锋模范、监督管理和规范行为的主导作用,保障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第八条 本会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第九条 本会党组织要在本单位的诚信自律、反腐倡廉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条 本会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接受上级党组织的考评。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天津市商业联合会的业务范围:

一、指导、协调各商业行业协会和其他会员单位贯彻国家及本市有关商品流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代表商业行业协助政府开展商情调研,参与同行业利益密切相关的有关政策、法规的制定和行业内重大的投资、改造、开发项目的先进性、经济性、可行性进行前期论证,参加商业行业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的听证会。

三、协助市商务委员会对各类商业社会团体实施管理,指导和推动商业社团开展工作。参与制订、修改商业各相关行业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并组织推进各相关标准的贯彻实施。

四、维护会员权益,沟通政府与各行业协会、企业会员间的联系渠道。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各行业协会的意见、要求和建议,提出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等调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并根据需要参与应诉活动,保护行业协会和有关企业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

五、根据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开展市场统计。组织建立商业信息网络,开展政策咨询、业务咨询,发布市场信息、业务技术信息,引导企业按照市场需求,确定经营战略。

六、为行业协会和商业企业的各类商贸活动搭桥,构筑服务平台。组织或联合组织开展各类商贸展览会、博览会、业务洽谈活动。

七、组织行业培训,提高会员素质。

八、开展商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推广企业先进经营管理经验,根据相关规定要求,参与组织或承办评选推荐全国商贸流通服务业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全国诚信兴商双优示范单位、全国商业诚实守信道德模范、全国商业质量品牌示范单位等评选认定工作。

九、建立与国内外商会的联系与合作网络,组织有关行业协会和企业考察、开拓国内外市场,学习借鉴国内外先进技术、营销策略和管理经验,协助企业招商引资。

十、监督会员依法经营,对违反行规行约、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致使行业集体形象受损的会员予以警告、批评,直至开除会员资格。

十一、开展本会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以及会员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流与经营活动。

十二、承担法律法规授权和政府委托的其他职能。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二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个人会员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0%。

第十三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生产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与本领域相关的事业单位;

二、单位会员须诚信经营,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个人会员须为本领域内的专家、学者;

四、拥护本会的章程;

五、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六、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七、按期交纳会费。

第十四条  本会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吸收少量外地经济组织和专家、学者入会,所占比例不超过会员总数的20%。外地会员应该具备下列条件:

一、外省市在津设立的商贸流通企业;

二、单位会员须诚信经营,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四、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五、按期交纳会费。

第十五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会长或会长授权发给会员证。

第十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会做出的处分有申诉权。

第十七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自觉遵守行规行约,执行本会的各项自律制度。

第十八条  单位会员应确定一名代表参加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会员权利,代表因故不能到会的,可委托他人代为参加会议并行使权利。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及牌匾。会员如果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经理事会确认,视为自动丧失会员资格。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及行规行约的行为,按行规行约进行惩戒并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二十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的产生办法是:从会员中推选产生。会员代表大会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次。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经理事会或1/3以上会员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下列事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到会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一)章程的修改和废止;

(二)理事、监事、会长兼法定代表人的任免;

(三)本会的分立、合并与自行解散。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推举会长兼法定代表人候选人;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和其他负责人;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财务管理、印章管理、档案管理、信息公开、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故不能到会的,可委托他人代为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会长或1/3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六条第一、三、六、七、八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到会的,可委托他人代为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经会长或1/3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二条  本会负责人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负责人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2届。

第三十四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的罢免程序:

(一)本会罢免法定代表人须由会员代表大会做出决议,因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会员代表大会不能依照法定程序召开的,可由理事会或1/3以上会员联名提议并推选一名召集人召开理事会。罢免法定代表人的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罢免法定代表人的决议须由2/3以上到会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形成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员代表全体签名。

(二)罢免法定代表人的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以书面形式报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若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拒绝签署变更意见的,社会团体须以书面送达或公告等方式告知原法定代表人之后,由拟任法定代表人根据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签署。社会团体应以书面形式说明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拒绝签署变更意见的原因,并提供已通知原法定代表人的书面证明材料。登记管理机关按相关要求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熟悉行业组织工作,政治素质高,社会责任感强;

二、在领域内有较高的威信和相应的组织能力;

三、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四、无刑事处罚记录,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主持研究或决议其它重大事项。

第三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八条  本会设监事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本会理事及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由全体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名。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三十九条   监事、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情况。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六、决定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和本会章程,切实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本会应依据《天津市社会组织人民调解(暂行)办法》,建立社会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本会内部矛盾纠纷进行调解。


第六章  诚信自律建设与信息公开

第四十二条 建立和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社会组织现代法人治理结构,建立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机制,加强组织机构建设。

第四十三条 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有关事宜。通过建立和完善制度,形成长效机制,促进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活动的规范化。按照法律法规和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提升社会组织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社会组织公信力。

第四十四条 严格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诚实守信,公平公正,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企业资助;

四、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所获得的收入;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执行。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2017年12月28日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