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会申请

天津市商业联合会会员管理办法(修订版)
发布时间:2023/11/1 16:44:39      点击次数:647


天津市商业联合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天津市商业联合会(以下简称市商联会)组织的作用,进一步加强会员队伍建设,保证会员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增强会员的凝聚力,共同促进行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天津市商业联合会章程》规定,参照中国商业联合会《会员管理办法》,结合商联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会员须遵守本会章程,认真履行会员义务,同时享有相应的会员权利。

 

第二章  会员发展

第三条  入会条件

一)根据本会章程规定:凡从事商品生产、商品流通业生活服务业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承认本会章程,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二)单位会员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个人会员应为具有能够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在某个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和知名度的有关人士。

第四条  入会程序

(一)申请。由会员推荐或符合入会条件的单位及个人直接提出加入本会申请,须填写《入会申请登记表》,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二)初审。本会会员部根据会员发展规划及申请单位(个人)的实际情况,进行初审。

    (三)审批。对初审合格者,经本会秘书处讨论确定,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  本会分支机构(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应当在本会的授权范围内发展会员,其发展的会员属于本会的会员。

 

第三章  会员管理

第六条  天津市商业联合会向本会会员、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单位颁发会员证、牌,并予以公告。

第七条  建立会员数据库,对会员进行分类管理。

第八条  建立会员联络员、信息员联系制度。各单位会员须按要求推荐一名联络员,负责与本会的工作联系。单位会员的单位名称、法人代表、会员代表、联络员、单位地址、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时,要及时通知本会会员部。

第九条  本会会员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经本会秘书处讨论通过,在本会网站上予以公告,本会将收回其会员证、牌。

第十条  本会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视其情节轻重予以处分,直至除名。凡被除名的,自本会发出书面通知后15日内,将收回其会员证、牌。

 

第四章  会员服务

第十一条  为会员提供本会的行业统计信息、内部刊物等有关资料(纸质或电子版)。

第十二条  在本会网站和微信公众平台上刊发会员发展的重要信息。

第十三条  为会员做好会员间、会员与各部门、各地区间的协调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优先优惠为会员提供国内外交流、会展、培训、人才评价、行业竞赛等服务。

第十五条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政策咨询等服务,代表会员与政府协商对话,向政府和有关方面反映会员的合理意见、要求和建议。

第十六条  会员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全国商贸流通服务业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商业质量奖等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本会通过相关新闻媒体对获得荣誉的会员进行宣传报道。

 

第五章  会费标准

第十七条  本会会费标准为:

    (一)普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个人会员)1000元/年。基本服务项目:会员单位(个人会员)可获得本会的行业统计信息、内部刊物等有关资料(纸质或电子版);可请本会在本会网站和微信公众平台上发布会员发展的重要信息;可请本会提供会员间、会员与各部门、各地区间的协调服务。

    (二)理事单位2000元/年。基本服务项目:在会员单位(个人会员)享有服务的基础上,可请本会代表会员与政府协商对话,向政府和有关方面反映会员的合理意见、要求和建议。

    (三)常务理事单位3000元/年。基本服务项目:在理事单位享有服务的基础上,由本会会员部专人对接或协调相关部门、分支机构对接,根据常务理事单位需求打造个性化定向服务。

    (四)副会长单位20000元/年。基本服务项目:在常务理事单位享有服务的基础上,由本会相关部门、分支机构根据业务对口情况,打造一对一、长期固定的量身定制服务。

第十八条  本会分支机构(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按本管理办法规定会费标准收取会费并属于本会所有。

    第十九条  会费收取后由本会开具天津市财政局专用收据。

    第二十条  每年6月下发《会费缴纳通知书》,如在本年度12月10日前还未缴纳会费的,本会将取消其第二年的优惠待遇和服务。

    第二十一条  会费减免应履行相关手续。

 

第六章  捐助

第二十二条  本会鼓励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会员单位对本会进行捐助或资助。对捐助数额较大的,可享有相应的名誉职务或给予大型活动的冠名权。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经会长及理事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自2023年10月起实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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