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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研习社 | 系列文章之五:新《公司法》利润分配制度的变化及条件解读
发布时间:2024/8/15 17:16:26      点击次数:498

新公司法研习社 | 系列文章之五:新《公司法》利润分配制度的变化及条件解读

转自:王玉香 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

股东作为投资人,其投资公司的目的是取得投资收益,公司利润分配作为股东取得投资收益的重要途径之一,在公司运营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新《公司法》对利润分配制度进行了修改和完善,旨在保护股东权益,规范公司经营行为。本文将对新《公司法》下的利润分配制度的变化进行梳理,并针对如何进行利润分配进行简要分析。

一、新《公司法》关于利润分配制度的变化

(一)新增违法分配利润的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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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指出的是,该条款新增部分的内容并未明确承担赔偿责任的“股东”的主体范围,是全体股东还是对分配方案投赞成票的股东?且“负有赔偿责任”的董监高亦待明晰。

(二)缩短利润分配完成(最长)时间为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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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增加资本公积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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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取消资本公积补亏禁令,对弥补亏损的顺序作出了明确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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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公司法》下公司的利润分配的简要分析

(一)利润分配的前提条件

新旧《公司法》(旧《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对公司利润的分配的条件无实质性的变化,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 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不过新旧《公司法》均没有对“利润”和“税后利润”进行定义,从字面理解看,应为在企业的利润总额中扣除所得税后的金额。但企业会计规范使用的是“净利润”和“可供分配利润”概念,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利润包括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等;“可供分配的利润”,是指企业当期实现的净利润,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或减去年初未弥补亏损)和其他转入后的余额,可供分配的利润减去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等后,为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可见,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并不限于公司法所说的“当年税后利润”,实践中公司利润分配也更需依赖企业会计规范进行。

因此在理解公司利润分配相关规定时,股东可以请求分配的“利润”依据财务报表的哪个数据,需先熟悉以下财务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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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利润分配的步骤

根据《公司法》和《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公司的税后利润应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1.弥补公司的亏损。公司亏损是指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公司的盈利低于公司的全部成本,费用及损失的总和。公司存续期间,应当经常保持与其资本相当的实际资产,因而,当公司有税后利润时,应当首先用利润弥补公司的亏损。[1]这里的“税后利润”是利润表上的利润总额减去企业所得税后的净利润。但值得注意区分的是,根据《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多元投资主体公司利润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六条规定,国务院授权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股权多元化公司,利润分配以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依法先用于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再向股东分配。

2.提取法定公积金。公司当年的税后利润在弥补亏损后,如仍有剩余,应当提取税后利润的10%列入法定公积金。当公司的法定公积金累积余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50%后,可以不再提取。在法定公积金累计余额达到注册资本50%以前,公司不得削减法定公积金的提取比例。

3.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除了提取法定公积金以外,还可以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由公司股东会决议再从税后利润提取任意公积金,具体比例可以由公司自行决定。

4.分配利润。在完成前述分配后,如税后利润仍有剩余的,从公司财务报表体现为资产负债表中的未分配利润科目是否为正,则可以按股东会确定的利润分配方案股东分配利润。

5.分配比例。有限责任公司一般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所谓实缴的出资比例,是指按股东实际缴纳的出资占公司资本总额的比例,在股东出资可以分期缴付的情况下,股东认缴出资与实缴出资可能存在不一致的情况,而在分配利润时,从公平的角度出发,应当按照股东实际已经履行的出资义务进行分配,而不是按照认缴的出资比例。同时,本条也给予了股东在利润分配上意思自治的权利,如果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或者股份公司的公司章程对利润分配另有规定的,也尊重股东的选择。公司在特定的情况下可能持有本公司股份,如公司依法回购股东的股份,在回购后尚未处置时恰逢公司股东会决议分配利润,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参与利润的分配[2]

注释:

[1]王艳丽、何新容、刘安琪、秦康美编著:《新公司法:条文详解·理论探讨·典型案例》,法律出版社,2024年1月出版,第348页。

[2]王艳丽、何新容、刘安琪、秦康美编著:《新公司法:条文详解·理论探讨·典型案例》,法律出版社,2024年1月出版,第3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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