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熊伟娜 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
新《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开始实施,新《公司法》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制度作了较大调整,下面主要从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职责、辞任与变更这几方面来梳理一下新《公司法》对法定代表人制度带来的影响。
理清法定代表人制度,首先要清晰认识法定代表人的概念。《民法典》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一、法定代表人的任职
新《公司法》扩大了法定代表人的可选择范围:原《公司法》中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仅能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但新《公司法》第十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也就是说依据新《公司法》,除了经理以外,只要是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董事都可以担任法定代表人,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执行事务的其他董事,所以实质上扩大了法定代表人的人选范围。这一变化使得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命更加灵活,有利于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人选。
二、法定代表人的职责
原《公司法》规定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即可,新《公司法》增加了法定代表人在公司变更登记事项中的签名要求,以及新增了出资证明书的签名的规定。新《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依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等文件。另外新《公司法》明确了出资证明书应载明出资方式以及认缴出资额和实缴出资额的规定,那么法定代表人在出资证明书上签名的规定也意味着法定代表人有义务核实出资证明书的真实情况,督促法定代表人履职,强化了法定代表人实质性代表公司执行事务以及参与公司治理的要求。
三、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新《公司法》增加了法定代表人代表权限制之效力规则,增设了法定代表人责任的内部追偿制度。原《公司法》对法定代表人责任并没有明确规定,《民法典》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规定法定代表人代表权限制之效力规则以及法定代表人责任的内部追偿制度。《公司法》相较于《民法典》属于特别法,本次新《公司法》引入了《民法典》关于法定代表人代表权限制之效力规则,增设了法定代表人责任的内部追偿制度。新《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这些规定使得对法定代表人的监督和管理更加严格,有利于防止法定代表人滥用职权或不当行使职权给公司带来损失。
四、法定代表人的辞任
新《公司法》明确了法定代表人的辞任规定:原《公司法》对法定代表人的辞任没有明确规定,导致现实中出现了法定代表人离职后无法卸任法定代表人身份或者冒名登记法定代表人无法涤除登记问题。新《公司法》第十条规定,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而且规定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这一规定使得法定代表人的辞任更加明确和规范,避免了因辞任不明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纠纷。
五、法定代表人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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