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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研习社 | 系列文章之九: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期限制度变更及司法应对
发布时间:2024/9/12 14:40:00      点击次数:26

新公司法研习社 | 系列文章之九: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期限制度变更及司法应对

 转自: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 


股东出资期限,是指股东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缴纳注册资本的最迟时间。股东出资期限是股东承诺按照约定的时间缴纳出资额,一般由公司章程明确规定,是股东必须遵守的义务。股东出资期限也是对股东利益的一种保障,在出资期限届满前,股东有权拒绝提前缴纳出资。

新《公司法》第47条第1款规定,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内缴足。旧《公司法》施行的是完全认缴制,公司注册资本是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应当按期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认缴出资额,即认缴期限可由公司全体股东通过民主程序在章程中自主约定,该制度已经施行了长达9年多。此次新《公司法》关于股东出资期限的变更一方面限缩了股东的期限利益,另一方面势必会对公司的经营带来较大影响。面对新的出资期限制度变更,有限责任公司该如何应对?

一、重点行业及特殊领域的出资期限

新《公司法》第47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该条明确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可以对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期限作出特别规定,为重点行业及特殊领域认缴期限的设定留出制度空间。例如: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仍对银行金融机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27类公司出资缴纳实行特别监管,该类公司的注册期限不受5年期限的限制,适用特别规定。

二、增资过程中的认缴期限

新《公司法》第228条明确规定,有限公司增资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按照设立公司缴纳出资的相关规定执行,该规定与旧《公司法》第178条相同,意味着在增资过程中,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期限按照新《公司法》第47条第1款的规定执行,受5年认缴出资期限的限制。

三、出资期限的变更与过渡

(一)政策规定

根据新《公司法》第266条的规定,2024年7月1日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规定的期限的,应当逐步调整至规定的期限以内,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

《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明确对新《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存量公司设置3年过渡期,过渡期自2024年7月1日起至2027年6月30日止。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应当在过渡期内进行调整。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2027年7月1日起剩余出资期限不足五年的,无需调整出资期限;剩余出资期限超过五年的,应当在过渡期内将剩余出资期限调整至五年内。调整后股东的出资期限应当记载于公司章程,并依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存量公司在过渡期内未调整出资期限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在九十日内调整出资期限,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不得超过五年。

(二)应对方案

新《公司法》生效以后,存量公司应当逐步调整,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出资。如果之前认缴期限过长、认缴金额过大,短时间内股东无法完成出资的情况下,公司可以通过减资、注销后新设立公司、转让出资、变更出资形式等途径完成出资。

1.逐步缴足出资

如果公司的注册资本金额没有偏离公司实际经营,认缴期限没有太长,则可以逐步将出资实缴到位。例如,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某公司章程约定出资期限在2032年6月30日或之前的,应当按照章程的约定期限缴足出资。如果章程约定的出资期限晚于2032年6月30日的,则应当分批次提前在2032年6月30日前缴足。

2.减资

如果公司注册资本金额过高,可以考虑减资。《征求意见稿》为过渡期内申请减资的公司提供了快速通道,即附连带责任的自行减资。根据《征求意见稿》第5条规定,新《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公司在过渡期内申请减少注册资本的,公司可以通过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20日,公示期内债权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公司凭申请书、承诺书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前提是公司不存在未结清债务或者债务明显低于公司已实缴注册资本等情形、全体股东承诺对减资前的公司债务在原有认缴出资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全体董事承诺不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如果不符合前述条件,则应当按照新《公司法》第224条、225条的规定进行普通减资或简易减资。

3.注销后新设立公司

公司股东可以通过注销的方式终结原公司的出资,通过新设立公司完成出资期限的过渡。公司注销分为一般注销和简易注销。新《公司法》第240条新增了关于简易注销公司的规定,如果公司没有实际经营或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经全部清偿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简易注销较一般注销的公告期限短,无需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无需通知债权人,但是股东承诺需真实,否则需要对注销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3条第4款的规定,市场主体注销依法须经批准的,或者市场主体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4.转让出资

公司股东可以选择在出资期限届满前转让股权,从而引入足额资本,实现规定期限内完成出资。但是,根据新《公司法》第88条规定,股权转让后,若股权受让人没有按期足额缴纳出资,之前所有的股权转让人均需承担补充责任。此外,若股权转让前存在未按期足额缴纳的瑕疵,则转让人与受让人一起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并非转让股权可以一劳永逸,转让人和受让人在转让股权时都应做好尽调,否则可能会面临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

为避免股权转让之后仍需承担补充责任的风险,建议在新《公司法》生效之前完成股权转让。

5.变更出资形式

如果公司注册资本金额较大且大部分是货币出资,在规定期限内无法实现货币实缴出资的情况下,可以将货币出资变更成土地、房产、设备、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值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新《公司法》第48条新增了股权和债权两种非货币出资形式,选择此两种新出资形式,同样需要履行必要的评估和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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